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資訊 > 企業新聞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辦法》發布!
2024-11-15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辦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延伸到農村牧區的,其建設、維護、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改造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自治區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內澇防治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用水和排水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污水、污泥資源化利用等公益宣傳。
第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雨水、污水和再生水管網等設施的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數據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海綿城市、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
(二)排水量與排水模式;
(三)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
(四)排澇措施;
(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設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市政道路同步建設。
城鎮排水設施未覆蓋區域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統籌安排建設雨水、污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適度超前規劃、建設雨水調蓄、排水防澇、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敷設截流干管、增設調蓄設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網溢流污染。相關改造可以結合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綠地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